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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发布日期:2016-08-31 浏览次数: 次

      一、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

  二、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三、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

  四、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五、不准占用纳税人财物,向纳税人报销费用,违规指定税控器具、涉税软件等从中谋利。

  六、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

  八、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国()、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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