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信用湖北建设,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方面取得了新成效。那么,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建设的进展状况如何呢?今天,我们有幸请来湖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刘卫明、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宋长军、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赵勇三位同志做客人民网湖北频道,就各位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答复。
(一)主持人:刘总您好!据了解,税收信用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首先,请您就税收信用建设的背景和重点内容,谈谈您的看法好吗?
刘卫明:主持人好!首先,我谈谈税收信用建设的背景。大家知道,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用社会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具体措施及支撑体系。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通过完善市场主体纳税信用信息管理和利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以期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再谈谈税收信用建设的重点内容。近年来,我们全省国税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立足国税工作实际,结合税收职能特点,坚持“用正向激励让诚信纳税倍受推崇,以失信惩戒使纳税义务得以遵从”,一手抓褒扬诚信,一手抓惩戒失信,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通俗的讲,就是通过发布税收信用“红黑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提供精准服务,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诚信纳税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持人:宋处长您好!刚才刘总谈到“一手抓褒扬诚信,一手抓惩戒失信”,那么,我省国税部门是如何“褒扬诚信”?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好吗?
宋长军:好,谢谢主持人!褒扬诚信、正向激励是税收信用建设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让依法诚信纳税的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让他们处处受到优待,充分获得实惠,备受社会的认可和推崇,激励和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和外部信息,开展了2014年度、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其中,评定2015年度A级纳税人9757户,占参评户的5.76%;B级纳税人87675户,占参评户的51.75%;C级纳税人66783户,占参评户的39.42%;D级纳税人5215户,占参评户的3.08 %。对纳税信用高的A、B级纳税人,我们主要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正向激励措施: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让诚信纳税人享受更多便利。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而且可享受跨区域同等税收待遇,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湖北省内)享受与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A级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
二是按需供应发票,让诚信纳税人经营用票无忧。纳税信用A级的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是免除发票认证,减轻诚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今年3月,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取消A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程序,4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将B级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免认证范围,受惠企业面达80%,月均免认证发票超过100万份,让这些纳税信用高的企业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还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解决了办税人员 “多头跑”、“排队等”的“堵点”问题。
四是出口退税优先,缓解诚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困难。纳税信用达到A、B级的优质出口企业,可以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待遇,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去年,全省有73户一类企业实现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免)税53.9亿元,占全部退(免)税额的42.01%。
五是深化银税互动,给予诚信纳税人“真金白银”的支持。去年以来,省国税局联合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活动”,优先向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提供 “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主持人:据了解,对宋处长刚才谈到的“纳税信用贷”和“出口退税贷”,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很感兴趣。宋处长,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好吗?
宋长军:您好!主持人。借这次机会,我就“纳税信用贷”和“出口退税贷”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纳税信用贷”和“出口退税贷”是银税互动联合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通过将诚信变成“真金白银”,彰显税收信用的“含金量”,帮助诚信纳税的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体现了激励守信、褒扬诚信的导向。
2015年8月,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纳税信用贷”准入条件的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只需要向相关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近两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和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即可申请办理纯信用无抵押担保的“纳税信用贷”金融产品。对符合“纳税信用贷”准入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抵押物,直接可以得到银行的优质融资及结算等金融服务。“出口退税贷”是湖北省国税局着眼于深化税银互动、破解融资难题、服务出口企业、助推外贸发展,由金融机构以出口企业未来具备的可预期出口能力和退税能力为还款保证,向企业发放的一种涉税信用贷款。“出口退税贷”具有纯信用、审批快、办理易、可循环的特点。
“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自推行以来,社会反响不错,深受企业欢迎。去年以来,全省有73家商业银行与国税部门签约,为688户A、B级纳税人发放信用贷款83亿元。其中,今年一季度,全省国税机关向各商业银行推送A、B级纳税人信用信息10.23万户次,591户守信企业从中受益,发放“纳税信用贷”和“出口退税贷”87笔,实际贷款额13.7亿元。
(四)主持人:赵局长您好!刚才,宋处长介绍了“褒扬诚信”也就是对诚信纳税的企业正向激励方面情况,那么在“惩戒失信”方面,我省国税部门做了哪些工作呢?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呢?接下来,请赵局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赵勇:您好!主持人。在“惩戒失信”方面,我们国税部门主要是力推一项制度,联合实施8条惩戒措施。
“一项制度”就是“黑名单”制度,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这是税务机关依法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行为,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税收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的标准有以下8个方面: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上述公布标准的纳税人才会被纳入税收“黑名单”。
“8项联合惩戒措施”。 我省参与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单位主要有:省发改委、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武汉海关等20多个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实施就是,由税务机关将已对外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所有参与联合惩戒的职能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目前,我省已经执行的联合实施惩戒措施,主要有以下8项:
(一)税务部门:将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阻止出境、列入重点监控等。就我们国税部门来讲,就是对D级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
(二)工商部门: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法院执行部门:采取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时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五)检验检疫部门:将其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六)财政部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海关:对其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八)证监会:对其设立、上市及融资等业务依法进行限制等等。
从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看,2015年,全省国税部门对3523户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并对85家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12家企业法人被限制部分高消费项目并限制出境,5家企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家企业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2家企业被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授信,62户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中受限。
(五)主持人:刘总您好!刚才,赵局长介绍的“惩戒失信”措施的确是不留情面,这样肯定会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应。不少网民更关心的是,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后,是否有一个纠错更正、信用修复的机会呢?还有就是,企业上了“黑名单”之后,如何才能下榜呢?具体需要通过哪些途径呢?刘总,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刘卫明:主持人您好!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好,也很有代表性,说明社会上对税收“黑名单”的关注度比较高。
第一,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纳税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进行曝光只是一种惩戒手段,目的是要引导纳税遵从,督促和鞭策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切实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着力规范经营和纳税行为,不断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尽快加入到诚信纳税的行列中来。
第二,可以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于已被纳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撤出公布。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税收“黑名单”信息一经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无论是否对外公布,即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需要提醒的是:为了体现税收执法的刚柔并济,促进纳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也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设置了两种行政救济途径:
一是在税收“黑名单”公布前,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企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可以只将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二是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已上榜”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可停止公布并将其撤出,并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联合惩戒部门。
另外,如税收“黑名单”当事人对已公布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和处理。
第五,可以承诺的是:国税部门一定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外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并建立完备、公开和透明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各种惩戒措施执行到位,同时,我们会依法保护涉案相对人应有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一点,请广大纳税人放心。
(六)主持人:刚才,刘总您给大家详细介绍了我省国税部门在税收信用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那么,对下一阶段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安排打算吗?请刘总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刘卫明:好的,主持人。对于下一阶段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我们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湖北国税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用好一个载体、完善三项机制:
“一个载体”就是要拓展“银税互动”活动。近期,省国税局将联合省地税局、湖北银监局举办一次“纳税信用贷”项目签约活动,与尚未参与“纳税信用贷”项目的10家省级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实现“银税互动”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地域全覆盖,促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让依法诚信纳税者享受更多诚信红利。
“三项机制”:一是完善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纳税人因不予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没有参加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评;对因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行为的,将其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并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为补评、复评或动态调整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二是建立信用状态变化提醒服务机制。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变化或纳税信用等级发生调整情形的,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三是完善税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工作安排,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框架下,我局计划于今年9月完成湖北省国税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的建设,定期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税收信用信息,实现税收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扩大纳税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领域的应用,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纳税诚信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